题目内容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头版显著位置刊登招录行员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蒋某为2002届应届毕业生,身高未到规定的高度,虽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报名条件,却无法成为招录对象。“仅因为身高不够我竟失去了报名资格!”蒋某感觉受到了歧视,于是依据《宪法》第33条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广告中含有身高歧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取消报名资格的身高歧视限制。今年1月7日,成都市武候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担任蒋某诉讼代理人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伟表示,引用宪法也是不得已,因为一般法律中对于这种歧视行为的处理没有相关规定,也可见维护公民权益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研究专家廉希圣教授等认为,法院受理此案无疑是一次突破,通过诉讼启动了宪法直接维护公司权益的机制,使宪法真正走到了百姓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主体应当是平等的。除非银行能够说明身高与工作的关系,否则银行的限制行为就是违法。(中国青年报2002.1.19闵捷蔡宇\文)如何区分合理甄选和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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