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5月7日,在青海打工的河南民工王某遇共有落水,便和东北的另一工友李某不顾危险搭救。结果,落水者得救,王某和李某却遇难。事后在赔偿问题上,王某的亲属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因王某是农村户口,用人单位只赔偿19万元,而李某是城市户口,用人单位却赔偿40万元。用人单位的赔偿依据是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请根据宪法学原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关于城镇和农村居民不同死亡赔偿标准的固定是否合宪?为什么?
根据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哪个国家机关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公民如认为该司法解释违反现行宪法,应如何启动对司法解释的宪法监督程序?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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