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人民路李大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无本县防伪标识卷烟,其中:盖中华10条,初步判断该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因此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稽查员吕剑制作了《先行登记物品保存通知书》和检查勘验笔录,并在“检查人”处签字为“吕剑、吴亮”。该店店主董某对登记保存行为不服,并对卷烟被断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有异议,拒绝签字。稽查员赵波随即在当事人签字处写上“当事人拒签”。A县烟草专卖局于7月22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往省卷烟质量检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确为假冒伪劣卷烟,据此制作第65号处罚决定书,对董某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进行处罚,因其态度恶劣决定加重处罚,作出处罚如下:非法生产的卷烟予以没收,并处销售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请指出以上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