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B.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C.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2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D.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