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4月12日宜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宜昌开发区某酒楼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生熟食品混放于同一冰室内),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摄照片后给予当事人潘某(宜昌开发区某酒楼业主)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0年4月28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酒楼仍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1.厨房冰柜内熟珍珠元子等与生猪肉、生鸡肉混放于同一冰室内。2. 盛装熟韭菜饼的不锈钢方盘叠放在生猪肉块上,盛装熟腊蹄块的红色塑料盆叠放在另一块生猪肉上。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摄照片。2010年4月29日调查终结后合议认为:当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此后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潘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潘某收到处罚事先知之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5月6日再次合议认为:潘某的陈述申辨要求免于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但当事人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事实:其一,其违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较轻;其二,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提交整改报告,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其三,目前酒楼经营状况不佳处于亏损中,经济存在困难,适宜从轻处罚。合议建议: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日(5月10日)交纳了罚款。5月14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复查,该洒楼所有冰柜外贴生熟标识,柜内食品分类分开摆放,5月15日结案。 本案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照片2张;4、宜昌开发区常湘聚酒楼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请问该案有哪些值得肯定与借鉴之处,予以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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