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1年4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给甲加工一批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产品,加工费为人民币8万元,甲先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5月15日甲领受产品时支付余款人民币7万元。2011年4月15日,甲由于生产的需要,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丙借款人民币5万元,还款期为2011年5月15日。丙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与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在乙处正在加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丙。若甲不支付加工费人民币7万元,乙是否可以立即变卖加工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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