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船务有限公司已办理租赁登记的“昆山5号”、“苍山10号”两艘技改的合法船舶,配发有船舶营业运输证,某船务有限公司也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某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县航务管理处申请颁发航线运营许可,以确定运行班次及发航时间,但县航务管理处受理后,经过三个月未对该申请作出决定,某船务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县航务管理处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申请颁发航线运营许可的申请复印件,用于证明原告已提出申请;
3.听证通知书,用于证明被告受理后已决定听证;
4.般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国籍证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般舶合格。
该案件如何处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