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化塑制品厂发生火灾,整个厂房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7.6万元。 当日8时上班后,工人孙某某在该化塑制品厂压球车间门口西侧用电焊焊接压模。焊接现场的周围除一条3m宽的通道外,堆满了袋装成品浮球及废料,还有数个装丙酮、乙烷的铁桶。8时20分左右,拌料员谷某某要在孙某某作业处西侧约1.5m的地方,从铁桶中抽取丙酮,即告诉孙某某要先停止电焊,孙某某同意后便离开作业处。谷某某用塑料管从铁桶中向塑料桶中抽取丙酮,由于操作不当将丙酮洒在水泥地面上,谷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现场。孙某某回到作业处,没有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继续电焊。在焊接约3cm长的一段接缝时,电焊溅起的火花将洒在地上的丙酮点燃。孙某某见起火便用正在焊接的方模去压地上的火苗,但火苗仍然四溅。孙某某与另一名工人先后取来3个灭火器,均未启动。火借风势迅速蔓延,整个厂区被大火吞噬。直到11时,大火才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某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这起火灾事故是由于违章堆放危险品,遇明火而引起的,谷某某等4人对此负有责任。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谷某某、孙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特大火灾,造成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厂领导孙某某和厂长刘某某身为企业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厂内事故隐患熟视无睹,对工人的违章作业放任自流,以致由于操作工人在事故隐患区域作业而发生特大火灾,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起事故的事故性质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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