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研制,开发一项技术,经申请获得专利权。有关资料如下: (1)2004年5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制、开发费9670元; (2)2004年12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律师费5700元,注册费300元; (3)企业按规定在5年内平均分摊,并于每月末摊销; (4)2005年7月1日,企业为保持此专利权的先进性,进行后续研究,发生研制费2900元; (5)2005年12月1日,企业以16500元将此专利出售给A公司,款项已存银行; (6)出售该专利权按5%计算营业税。 计算每月末的摊销额,并编制摊销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