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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很高的战略地位,强调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今年9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就体现了这一点,大气污染治理不在末端治理的圈子里打转,而是直指发展方式的积弊,以大幅削减燃煤消耗、大幅淘汰落后产能为阵地,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变革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主要手段,为环境保护方式变革写下了很好的注脚。 材料2 环境保护不仅是发展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有了这样的认识,今年以来,污染环境入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进,污染信息公开有了新的进展,这些不仅表明环境保护有了更多着力点,也说明了环境保护部门已不再单打独斗。然而,这仅是环境保护变革的开始,改变所有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思路、制度桎梏,创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这一切还需要更多的变革,而这个过程,势必面对更多的艰难和阻力。 摘编自《人民日报》,2013-11-10 分析材料,试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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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与乙技术开发中心及丙农展馆、丁公司、戊公司5家单位共同为A公司向B银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担保,并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由于A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02年以借款人A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为由提供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偿还B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依此生效判决,分两次(分别为2003年1月21日和2月20日)代A公司向B银行还清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嗣后,甲公司分别向其他4家担保单位发函,要求按每家20%的比例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未果,遂向其他共同担保人提起追索担保份额之诉。被告乙技术开发中心辩称:其系化工部下属各研究、设计院所组建的一家全民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的相当于司局级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担保主体资格,不能作保证人,故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乙技术开发中心是全民所有制非盈利性的相当于司局级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费来源,一是承担国家重点技术开发任务后按计划拨给的经费;二是通过科研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科研兴小生产等筹集的资金。 原告甲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约束?

1999年11月8日,甲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李某驾驶风度轿车行驶至一加油站东侧掉头时,与张某驾驶某培训中心的奔驰(乙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11月9日奔驰轿车经甲保险公司估损,损失为3万元。培训中心将奔驰车送到奔驰特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花了9万元。2000年3月,培训中心将其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同年4月,乙保险公司将9万元赔付给培训中心。2、在乙保险公司向李某行使追偿权时,李某认为培训中心的奔驰车已经我方甲承保公司估损,培训中心应按甲保险公司估损单的规定范围内修车或由甲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故对超出估损单规定的部分不同意承担。因此,乙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3、当地的某区法院于2002年8月判决:由李某赔偿乙保险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4、李某不服判决,以乙保险公司接受追偿权违反保险规程、修车费超出估损标准为由,上诉到中级法院,只同意按照甲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在法院二审中,上诉人李某认为培训中心及其乙保险公司作为事故非责任方,无权履行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给培训中心,事故发生后培训中心既未向责任方索赔,也未向法院起诉,而乙保险公司却向培训中心先行赔付,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5、作为被上诉方,乙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同意培训中心自行修理受损车辆没有事实依据,而修车花费已客观存在,理应按修车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6、二审法院最后判决:上诉方以被上诉人不应先行赔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未按估损单修车扩大了赔偿范围,只同意按估损单赔偿的理由不足,且未提供证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乙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对于本案,您认为主要问题在哪?(4分)保险公司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如何处理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利益?(2分)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A. 市
B. 县
C. 自治县
D. 自治区

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自制烟丝工艺流程,主要生产M牌卷烟,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80元/条(标准条,下同),最高不含税售价90元/条。2014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从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接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万元;购进其他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途中由于保管不善,材料丢失2%。 (2)进口一批烟丝,境外成交价格150万元,运至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20万元,无法确知保险费用;将烟丝从海关监管区运往仓库,发生不含税运费12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3)从烟农手中购进一批烟叶,收购价、价外补贴及烟叶税合计13.2万元,将其委托乙企业加工成烟丝,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万元。 (4)生产车间领用烟丝生产M牌卷烟。当月按照调拨价向某批发商销售M牌卷烟200箱(标准箱,下同),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与某商场签订购销合同,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给该商场M牌卷烟50箱,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的货款,由于该商场资金周转问题,卷烟厂本月实际收到40%的货款。 (5)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烟丝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5.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1.86万元。 (6)用上月购进的烟叶研发生产新型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本月当地举办全国烟草联谊会,卷烟厂将其中30%作为样品赠送客户。其他资料:期初库存烟丝买价35万元,期末库存烟丝买价20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全部被领用,(烟丝进口关税税率10%)相关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卷烟厂本月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A.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
B. 进口烟丝的关税完税价格包括成交价、境内外运费
C. 外购烟丝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0.88万元
D. 采用赊销方式销售M牌卷烟,应按合同规定的本月应收货款5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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