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宏远公司在2009年4月17日才向某县国税局申报缴纳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3500元。县国税局对该逾期申报纳税行为对宏远公司处以罚款500元,并加收滞纳金15元。宏远公司认为加收滞纳金后不应该再给处罚,税务机关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宏远公司在17日仅缴清了税款。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不服县国税局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于4月25日通知宏远公司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请求,并通知县国税局应诉。为此,县国税局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为由,采取了停止向宏远公司发售发票的措施。要求分析:(1)县国税局对宏远公司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理是否正确?是否了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简述理由。(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简述理由。(3)国税机关停止发售发票的措施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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