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反光材料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为反光材料及应用反光材料制品、镀膜制品、加工销售等。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俊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公司,2015年1月19日名称变更为睿明特公司)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五金交电、涂板、反光材料制品等。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俊超以宋翔的名义参与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宋俊超自行购买反光布,并以宋翔名义先后10次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睿欣公司的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东北地区客户中,与反光材料公司交易客户相重复的有10户,供货交易38笔,宋俊超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帐户取款27笔。反光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俊超、睿明特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俊超、睿明特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请问: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是否会支持反光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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