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王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检查发现王某自2001年1月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