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刘某,男,22岁,农村青年。刘某于某日在下地干活途中,看见一名同村的女青年冯某独自在地里锄地,便以暴力手段将其强奸。冯某被强暴后当即到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个别干部认为两家同住一村,原来也没什么矛盾,不存在强奸的因素,而且根据一般情况,一个人对一个,如果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是不可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奸作结论,责成刘某作出检讨。被害人及其父母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了处理而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告到县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又转往公安局并建议公安局对此案侦查。公案局派人前去调查。经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有这回事,公安局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来,被害人不服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过详细讯问被害人并到乡政府多方了解情况,乡政府调查时见到被害人衣服被撕破,手皮擦破以及裤子上遗有精斑等,两家平时没什么矛盾,被害人与被告人平日也接触不多,不可能是诬告。因此,认为乡政府处理是错误的。分析:(1)县检察院对此案应处理的办法。(2)若县公安局收到县检察院立案通知书后,仍不立案,对此案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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