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华盛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华盛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于2015年3月31日经批准对外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5年4月10日完成。2015年2月26日注册会计师对华盛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对2014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1)9月30日,华盛公司以无形资产换入新联公司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华盛公司换出无形资产的原值为1800万元,累计摊销为90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00万元,华盛公司为换出无形资产确认营业税50万元。华盛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为换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10万元及补价200万元。华盛公司对其会计处理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260累计摊销900贷:无形资产1800营业外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银行存款210该项资产年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华盛公司期末对其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 (2)华盛公司2013年1月1日起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3万份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5元。根据协议约定,华盛公司管理人员自授予日起每年年末可行使1万份股票期权,华盛公司2013年和2014年均未有人员离职,并预期将来也不存在管理人员离职现象。由于股价因素影响,上述管理人员在2013年及2014年均暂未行使股票期权。华盛公司据此在2013年末和2014年末分别确认管理费用3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股份支付所确认的费用在股票实际行权时可税前扣除。 (3)华盛公司于2014年4月与兴发公司达成一项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约定,兴发公司以其一项无形资产来抵偿所欠华盛公司购货款500万元,华盛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兴发公司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80万元,公允价值45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兴发公司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200万元,则需支付华盛公司债务补偿款20万元。华盛公司预计兴发公司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很可能超过200万元,据此华盛公司对该项交易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450其他应收款20坏账准备100贷:应收账款500营业外收入70 (4)华盛公司2014年12月31日库存A配件100件,每套配件的账面成本为12万元,12月31日尚未被生产领用,市场价格为每件10万元。该批配件可用于加工100件甲产品,将每套配件加工成甲产品尚需投入18万元。甲产品2014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件28.7万元。至2014年末华盛公司已经与东大公司签订20件甲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约定每件销售价款为35.7万元。销售每件甲产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3.7万元。华盛公司期末针对上述事项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360贷:存货跌价准备360 要求:(1)逐项判断华盛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即可)。 (2)对于华盛公司不正确的会计处理,请编制相应的会计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