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公司原食堂“就餐规定”中规定餐食必须在食堂食用,不得带出食堂,并授权行政部进行解释。食堂改善伙食,午餐提供餐后水果,经常有员工在用餐后将水果带出食堂。鉴于原规定并未明确加以禁止,公司行政部研究后决定修改“就餐规定”,明确禁止将水果带出食堂,否则将予以处罚。不久,刘小兵和王宏伟因为对食堂有意见,在故意将苹果带出食堂时被食堂管理员拦住。刘小兵与食堂管理员发生争吵,直至击打管理员;王宏伟趁乱将水果带出了食堂。 公司随即进行调查并作出刘小兵和王宏伟除名处理决定,刘小兵和王宏伟以他们不知道有“不得将苹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为由申请仲裁,公司辩称“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就餐规定行政部有权进行解释,并已在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上宣布后执行;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包括打架、斗殴等)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修改“就餐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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