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价280元/辆。2005年3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商店销售800辆,百货商店当月付清货款,厂家给予8%的折扣,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费8000元,收运输发票,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3)逾期仍未收回包装物押金60000元,记入销售收入。(4)购进自行车零件、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238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自行车零件90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旧自行车,支出金额60000元,取得普通发票。当月自行车厂计算应交增值税是:销项税额=[800×280×(1-8%)+500×280+60000]×17%=69033.6(元)进项税额=8000×10%+23800+90000×6%+60000×10%=3600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69033.6-36000=33033.6(元)要求:依据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指出自行车厂增值税计算中的错误,并正确计算3月份的增值税税款。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
更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