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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CIF大阪价格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收到日本东京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出。在尚未将单据送交中行议付前,突然接到东京银行通知,称开证行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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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向国外出口素色绒10000码,国外信用证上将品名误写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作。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某进口商购买某商品,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运低达目的地后,该进口商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么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便通知开证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未予理睬。银行仍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予以议付。议付后,通知该进口商付款赎单,遭到拒付。请问:银行这样理是否合适,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道理?

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信用证的基本特点有哪些?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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