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青梅竹马”的李青和赵梅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200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初,征得赵梅同意,“丈夫”李青以“妻子”赵梅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限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李青。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赵梅在外出购物时遭遇车祸意外死亡。事后,李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是,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李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在我国,对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如何规定的?(2)法院能否支持李青的诉讼主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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