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1月8日,张三、李四、王五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张三、王五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李四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8年2月8日,张三、王五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李四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张三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张三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李四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王五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李四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张三、李四、王五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张三、李四、王五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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