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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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急需柴油,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公司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公司,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公司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公司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公司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请分析: (1)用益物权的特征。 (2)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