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GB/T6067.1—20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指挥人员应具有判断距离、高度和净空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吊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