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URC522的解释,简述托收方式下银行的职责和免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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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口公司于10月30日以电传方式对外报价。规定“限11月5日复到有效”。国外客户于11月1日复到我方,要求将远期信用证见票后60天改为90天,正在我出口公司研究国外客户的复电时,于11月4日又接到对方发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10月30日"的报价。试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根据是什么?
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9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 2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同意你方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从()根据远用瞳距到双光镜模板相应距离处画一条垂直线,即是子镜片的基准线。
A. 鼻梁中央
B. 镜圈内缘
C. 镜圈外缘
D. 镜架中央
美国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口机械设备。合同总价值80万美元,CIF中国口岸,交货期为2005年7月末以前,结算方式为进口人在收到出口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和保险单等单据后,不迟于7天以电汇方式向出口人付款。合同签订后,出口人于8月中旬将海运提单、商业发票和保险单等交给B公司在美国的代表,此时因进口人未办妥进口机械设备批文要求退货,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请仲裁解决。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根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