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黄某委托蓝月亮拍卖公司拍卖一处私有房产和几件红木家具,并出示了房屋归其所有的产权证明。2017年8月16日,蓝月亮拍卖公司按照程序进行了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最终房产由竞买人程某以45万元竞得,几件红木家具则由竞买人秦某以21万元竞得。秦某于拍卖成交当日即付清了拍卖价款和佣金,并取走了竞得的红木家具。 根据约定,买受人程某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房产的过户手续。程某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然而,在2017年9月1日,当地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程某竞得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之内,产权过户无法办理了。程某以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告知的瑕疵为由,要求拍卖公司退还房款和佣金,并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魏某于2017年9月5日找到蓝月亮拍卖公司,称被拍卖公司拍卖的几件红木家具是其出国前委托黄某代为保管的,从未授权黄某对家具进行处分,要求拍卖公司宣告红木家具的拍卖无效,并设法将家具追回。
问题:
1.如果魏某所述属实,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黄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请说明法律依据?
2.如果蓝月亮拍卖公司明知委托人黄某对拍卖的红木家具不享有处分权,则蓝月亮拍卖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请说明法律依据?
3.本案中关于房屋的拍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4.买受人程某要求蓝月亮拍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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