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依法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按公诉或自诉案件一审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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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1个半月;改变审判管辖的,自改变管辖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自补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评议案件,如意见分歧,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