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