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年12月14g,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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