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6年9月14日,某市一农具厂,向鹤岗市纸制品厂订购2台印刷机,分别用木制包装从清水埠港托运发出,途经上海港、大连港、大连、哈尔滨、佳木斯站中转换装,水陆联运,11月8日抵达鹤岗站。卸车时发现其中1台损坏,据佳木斯站《货运记录》记载,系11月4日中转卸仓时,吊起移出车厢后,两根托木在螺丝孔处折断,货物脱落被摔坏、断茬处木质腐朽。1/3呈暗黑色,并有木节。11月12日,被告鹤岗站会同鹤岗市纸制品厂在佳木斯站负责货物安全人员参加下,对损坏的印刷机及其包装进行了目测鉴定,结果认为印刷机已破损报废,无修复价值,损坏的原因是包装托木腐朽;螺丝孔处有木节。货重1.5吨,底座边正压在螺丝孔处,重量过于集中而折断脱钩摔坏。火车站意见应由收发货方自行处理。鹤岗市纸制品厂与农具厂交涉,发货方拒不承认包装本质腐朽,先后去五个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均未得到解决。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办案后,于2008年5月移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问题:本案中,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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