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38岁。主诉:头晕3年,加重1周。现病史:患者3年前无诱因头晕,无头痛及肢体瘫痪,测血压160/90mmHg,间断服用心痛定降压,血压控制不详(不常测血压)。近月改为口服依那普利10mg/d,寿比山2.5mg/d,氢氯噻嗪1片,3次/日。仍有头晕,同时自觉乏力,为进一步治疗来诊。无胸痛,无发热,无活动时气短,无呕吐及腹泻。既往史:阴性。家族史:阴性。查体:T36℃,P76次/分,R18次/分,BP190/140mmHg,神清,自主体位,双肺呼吸音清,心界不大,心率76次/分,律不齐,偶可闻及早搏,无杂音。腹部查体无异常。心电图:窦性节律,偶发室早。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血糖、血脂正常。患者入院后出现偏瘫,CT、MRI证实为脑出血,拟行急诊钻孔引流。术中作用时间短暂,通过微泵易于调控的降压药物为()。
A. 硝普钠
B. 地尔硫唑
C. 压宁定
D. 尼群地平
E. 美托洛尔
F. 硝酸甘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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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甲县法院
B. 乙县法院
C. 丙县法院
D. 丁县法院
华大公司1997年底的会计资料表明其当年应付票据大部分已付清,注册会计师为证实应付票据支付情况而应获取的审计证据有()
A. 应付票据明细表
B. 分析性复核资
C. 应付票据的函证回函
D. 管理当局提出票据到期即付的声明书
结核病的细胞免疫反应中起主要作用的细胞是()。
A. T细胞
B细胞
C. NK细胞
D. 巨噬细胞
E. 中性粒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