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A公司将其加油站租赁给B公司,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租赁期限为28年,租金每年10万,每三年支付一次。B公司于协议签订后交齐3年租金,对方开具发票。2007年B公司第三次支付租金开具拨款单后,A公司认为租金太少,要求变更协议,增加租金,并拒绝开具发票领受第三笔租金。三个月后,A公司提起诉讼,根据《租赁协议》中的约定“……如果B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支付出租方未履行的租金的20%,逾期30天合同自行解除,且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加油站租赁合同,并追究B公司违约责任。A公司拒绝受领租金时,B公司进行提存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