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不具备继续承做价值、发行人或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限制调查范围的、发生协议约定终止合作或委托关系情况的、委托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等问题的项目,由项目组填写“项目结束(终止)申请表”申请,报请()后,可终止项目。
A.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质控部、保荐业务负责人审核,并经总经审批
B.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质控部、保荐业务负责人审核,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C.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质控部、保荐业务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D.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并交综合质控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