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某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违反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甲省高级法院
B. 乙市中级法院
C. 乙市丙区法院
D. 甲省商务局所在地的法院
E. 甲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