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贸易公司从国外购进100吨钢材,委托某船运公司运往中国境内。一日,该船运公司一艘夹载着该船船员私自在国外购买的500多件电器等物的船,在中国海口市担杆岛附近海域进行走私交易时,被中国某海关抓获。该海关作出决定,将包括该贸易公司100吨钢材在内的船上所有物品予以没收。该贸易公司与海关交涉,要求返还100吨钢材未果。对此,该贸易公司向该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合法购运100吨钢材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没收财产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被告返还100吨钢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认为自己所作的没收处罚决定是对走私货船而不是对贸易公司的,贸易公司与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期间,被告撤销了没收贸易公司物品的决定,但被告称:船运公司货船走私一案已经市公安局批准立为刑事案件,正进行侦查,对贸易公司的钢材是不是走私货物还未确定,所以不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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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与关某(女)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刘雨。两人工作努力,生活勤俭,自己积累了3万元积蓄。关某于1983年车祸去世,保险公司理赔2万元,受益人为刘某。刘雨于1995年与孙友结婚,考虑到父亲身体不好,婚后仍然与刘某生活在一起。1987年,刘雨难产而亡,留下女儿孙婷婷。之后,孙友便独自承担起照顾刘某和孙婷婷的责任。即使孙友和李香再婚后也没有分家另过,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还时常和邻居称赞孙友。1998年,刘某携外孙女孙婷婷外出,中途不幸翻车,刘某当场死亡,孙婷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刘某在老家还有一个弟弟刘建和妹妹刘燕闻讯赶来帮助料理后事。大家清理遗物时发现,刘某尚有存款5万元(即3万元积蓄和2万元保险理赔金),一只价值8000元的玉瓶和一套价值6000元的玉饰。刘某早已留有一份遗嘱,称玉瓶赠与老朋友张某,玉饰留给孙婷婷。刘建和刘燕认为剩余财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孙友作为女婿,又已经再婚,无权继承。
甲市某商场从报纸上看到某电脑商刊登的一则广告,介绍一种新型电脑,价格为每台6000元,多购可以优惠。因这种新型电脑的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商场当即发电传给电脑商,内容为:“定购你处新型电脑1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电脑商收到电传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因库存仅1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台半个月后发运”。商场受到电传后未予答复。电脑商即派业务员林某将100台电脑运往甲市某商场,商场验收合格后以每台5400元价格支付了货款。林某告知商场因生产厂家提前发货,故另100台电脑可在7天内送到,请商场做好接货准备,商场称已从别的途径购进100台同类电脑,不再需要另100台电脑。林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事。电脑商认为商场不能擅自毁约,遂决定按期发运第二批100台电脑。但第二批电脑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某商场向电脑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张某于2009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满3年,从2009年10月5日起,到2012年10月4日截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2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当将纠纷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0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房缩短工作时间。厂房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到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种植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伴随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某中学高三(2)班的同学以“网络与生活”为主题,开展综合探究活动,同学们通过走访、上网、咨询、查阅等途径获得如下信息: 信息一:网络民主逐渐成为中国政治文明的新鲜符号。许多同学都认为网络民主做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种的话(好话、坏话、正确的、错误的)都能说,各种意见(赞成的、批评的、反对的)都能发表,不担心戴帽子、打棍子、抓辫子,不担心“秋后算帐”,不同意见能争个你死我活的,不需要统一思想、统一口径。 信息二:“晒黑族”是热衷于揭“黑”的特殊网民,他们将政府、社会上不平事在网上进行披露,以警示他人。“晒黑族”所晒之“黑”的范围下至关系民生的吃穿住用行,上至政府官员的权利泛滥,就像他们的口号所说的那样:“只有不想晒的,没有不敢晒的。” 结合政治生活的知识,请你对网络“晒黑族”如何理性“晒黑”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