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L-1 B. SL-2 C. SL-3 D. SL-4
A. 地下建筑物若作工业、商业之外的其他用途,以其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计税依据 B.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以每期支付的租赁费为计税依据 C. 更新房屋附属设备将新附属设备价值计入原值时,可将扣减原来相关设备价值后的余额用来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余值 D. 以房地产对外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以固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E. 地下建筑物若作工业用途,其房产计税原值为房屋原价的50%~60%,在此基础上扣除原值减除比例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