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18时,刘某(女,40岁,本地人)因在其帮忙的胜利宾馆(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注册登记)3楼与一熟人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着便衣的两名民警和一名协警人员以涉嫌卖淫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进行辩解并提出要求查看警察工作证件,遭到拒绝。从19时到达派出所后至21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民警用手铐将刘某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要求其承认“卖淫”行为,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次日9时,该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前往胜利宾馆,口头宣布因该宾馆容留卖淫决定予以查封60日,并使用封条将该宾馆大门封闭,该宾馆负责人要求出示证据,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进行辩解,民警未作任何说明亦未听取辩解。直至次日21时办案民警在未依法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指使协警人员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