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50%
C.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D.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