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控制是指运用以成本会计为主的各种方法,预定成本限额;按限额开支成本和费用,以实际成本和成本限额比较,衡量经营活动的成绩和效果,并以例外管理原则纠正不利差异,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以至超过预期的成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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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660MW机组设6kV工作段A、B、C三段,其中A、B段由高压厂变的分裂变供电,C段由高压厂变的双卷变供电,()接在C段上
A. 脱硫负荷
B. 主厂房照明检修负荷
C. 机组电动给水泵
D. 主厂房公用负荷
E. 全厂公用负荷
F. 输煤段
煤气发生炉主体设备运行的动力消耗,主要是鼓风机、高压水泵及自动机运转时的电耗。
A. 正确
B. 错误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