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委托创维企业加工一批原材料,加工后的原材料将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创维企业属于专门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2010年6月8日光明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49 800元,应付加工费为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6月17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2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创维企业无同类加工物资的销售价格;6月23日将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18 000元,福利费用3 500元,分配制造费用21 200元;6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7月8日将完工的甲产品全部销售,售价2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也为10%。货款尚未收到。光明公司、创维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
(1)计算创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编制光明公司上述业务有关会计分录,并计算该公司从委托加工到销售阶段所涉及的消费税及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分录。(答案以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