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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 2 × 20 年利润总额为 5 040万元。(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 25%。要求:计算 2 × 20 年应交所得税,并说明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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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年 1 月 15 日,甲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 5 000 万元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厂房,预计合同总成本为 3 500 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截至 2×20 年末,甲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 2 100 万元,甲公司在 2×20 年已确认收入 3 000 万元。2×21 年初,合

A 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税法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各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均为 10 000 万元。2021 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应收账款年初余额 6 000 万元,坏账准备年初余额 600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 150 万元; 2021 年计提坏账准备 400 万元;应收账款 2021 年年末余额 10 000 万元;坏账准备 2021 年年末余额1 00

2×21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 A 产品。合同约定,当乙公司在 2×21 年的采购量不超过 500 万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 180 元,当乙公司在 2×21 年的采购量超过 500 万件时,每件产品的价格为 160 元。乙公司在第一季度的采购量为 150 万件,甲公司预计乙公司全年的采购量不会超过 500 万件。2×21 年 4 月,乙公司因市场需求而增加了原材料的

2×21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客户出售 60 万件产品,每件产品合同价格为 100 元,这些产品在 6 个月内移交。2×21 年 10 月 31 日甲公司将 30 万件产品移交之后,双方对该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要求甲公司在 2×21 年 12 月 31 日移交剩余的 30 万件产品后,额外向客户再交付 15 万件产品,其中 10 万件产品于 2×21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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