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法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出1:2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定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美元,贸易术语为FOB上海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2012年9月底才派船只接运货物。合同生效后,B公司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直到2012年9月底才派船到上海港接货。当大米运到法国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B公司据此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派船期间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问题】
1.A公司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促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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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工作缺陷责任期自()起计算。
A. 合同签订日期
B.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C. 实际竣工日期
D. 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
原告:某省B建筑公司被告:某省A房地产公司
2012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B建筑公司与其他3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2012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项目向B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栽明:工程建筑面积74781m2,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施工承包工程合同,A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3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无可奈何的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但A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