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狗为某私立公司老师,2016年1月5日在该公司上课,2016年2月1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1日私立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其在公司期间,因想买房又无钱可借,遂利用其教研职权接近公司财务,挪用30万公司账户的钱用于买房长达半年多未还,并且其在教学期间长期对其教导的男女学员欲图谋不轨,一日,二狗在课后叫住某学员陈某,称要私下“辅导”她,陈某听完大喜,遂答应。其后,二狗将教室关紧,对陈某说“要想
A. 陈某有救助义务而不救,构成不作为故意犯罪
B. 陈某对二狗的死亡无故意心态,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C. 二狗的死亡完全咎由自取,陈某不负刑事责任
D. 二狗的死亡与陈某的拒绝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