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A. 始于10周岁,终于死亡
B. 始于16周岁,终于60周岁
C. 始于18周岁,终于65周岁
D.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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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的合同,约定在2015年3月以每件3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销售W产品100件;B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元,若A公司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2014年12月31日,A公司已经生产出W产品,每件成本 3.4万元,每件市场价格为3.3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公司因该事项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A. 30
B. 20
C. 40
D. 10
甲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共有三个生产车间×、Y、Z,分别负责产品生产的第一道工序、第二道工序和第三道工序,由Z车间生产出来的产品为最终产品,×、Y车间生产出来的半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出售的商品包括各个车间的产品。假设除了上述车间之外,甲公司还有一栋办公楼。
2015年12月31日,由于经营所处的技术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出现减值迹象,甲公司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假设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能够按照各资产组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Y、Z车间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均为10年,可收回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1326万元、1584万元。
要求:
(1)做出甲公司的资产组认定;
(2)计算甲公司的×、Y、Z车间和办公楼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医务人员违规手术致孕妇死亡案 2008年1月15日,已经怀孕七个多月的陈某找到中国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员工王某,要求王某到家中为其做引产手术,并承诺给予相应报酬。王某告知在家中引产有危险,让陈某到医院做手术,陈某因不愿意多花钱而坚持在家中引产。 随后,王某找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妇产科医生郑某,请郑某到陈某家中为其做引产手术,郑某当即表示同意。 2008年1月21日13时许,郑某、王某来到陈某家,郑某在不具备完全条件下为陈某做引产手术,王某在旁边协助。15时许,手术完成,郑某和王某观察情况未发现异常后离开。 17时许,王某接到陈某朋友龚某打来的电话,告知陈某出血量大。王某便通知郑某一起赶到陈某家,对陈某进行检查后,确认其为产后大出血。王某对陈某积极施救,并告知龚某将陈某送到附近的大医院治疗。在龚某犹豫之际,王某打120请求赶紧让附近医院接走病人。陈某提出要到人民医院,王某又打120请求人民医院来车接病人。王某、郑某及龚某将陈某送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抢救,但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病理学鉴定结果显示:陈某系引产后大出血以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王某(属非法行医)、郑某共同承担主要责任;(2)龚某及患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3)十堰市人民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据查明,在案件侦查阶段,王某、郑某与死者父母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 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在不具备引产手术条件的陈某家中为陈某做引产手术,致陈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本案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施救,主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父母谅解,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以犯医疗事故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丁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25%,丁公司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6年4月20日对外报出。
2016年3月1日,丁公司总会计师对2015年度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
(1)丁公司2016年2月20日接到通知,其债务企业W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发生火灾,导致其所欠丁公司的货款2340万元部分不能偿还,该货款系2015年8月份产生,预计可收回50%。丁公司2016年2月20日处理如下(此处省略发生劳务成本时的会计分录,假设该分录正确):
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1170(2340×50%)
贷:坏账准备1170
②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92.5(117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一所得税费用292.5
(2)12月10日,丁公司与A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丁公司向A公司销售C产品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约定总价(包括安装调试费)为4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安装调试工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A公司在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丁公司C产品的成本为3000万元。12月25日,丁公司将C产品运抵A公司,并将相关票据交与丁公司(丁公司2016年1月1日开始安装调试工作;2016年1月25日C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A公司验收合格)。假定安装劳务无法和销售商品业务区分,税法上对于此类事项规定安装完毕时确认收入,丁公司12月25日的处理如下:
①借:应收账款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库存商品3000
借:所得税费用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0
(3)2015年1月1日丁公司的子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丁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2015年12月18日其子公司尚未归还该借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偿还该笔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至2015年12月31日,该案件尚未结案。丁公司预计很可能败诉,如果败诉,预计将替其子公司支付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0万元。税法规定担保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丁公司2015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营业外支出1500
管理费用100
贷:预计负债l600
②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00
贷:所得税费用400
(4)12月1日,丁公司与C公司签订一项设备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预计总成本20万元,至12月31日已完成工作量的20%,发生相关费用5万元。C公司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按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安装费用50万元。丁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此处省略发生劳务成本时的会计分录,假设该分录正确):
①借:银行存款50
贷:预收账款50
②借:预收账款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③借:主营业务成本5
贷:劳务成本5
借:所得税费用9.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9.75
(5)2015年12月31日,丁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台设备。合同规定,设备价款总额800万元,从2016年开始分4年每年年末等额收取,丁公司此类设备的现销价格为726万元,成本为400万元。假设税法规定按现销价格确认收入,企业未针对此事项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400
贷:库存商品400
其他资料: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不要求编制调整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假定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未发生实质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逐项分析、判断丁公司上述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业务的序号),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合并编制涉及“利
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调整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