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8日,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签订协议拟设立一生产汽车零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专利技术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董事、监事全部由甲、乙、丙委派,其中甲派出的代表李某任董事长(李某在担任董事长不久,投资经营一个生产汽车零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乙派出的代表王某任公司经理(王某原担任过某厂厂长,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在2002年11月破产清算完结,王某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拟设立该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为什么?
(2)对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和货币出资金额,《公司法》有何规定?
(3)甲、乙、丙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
(4)甲、乙、丙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甲派出的代表李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其所得收入如何处理?
(6)乙派出的代表王某能否担任公司经理职务?为什么?
希望公司2004年底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1250万元,普通股6000万股。目前的资金结构为长期负债占55%,所有者权益占45%,没有需要付息的流动负债。该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40%。预计继续增加长期债务不会改变目前的12%的平均利率水平。董事会在讨论明年资金安排时提出:
(1)计划明年分配现金股利0.1元/股;
(2)拟为新的投资项目筹集6000万元的资金;
(3)计划年度维持目前的资金结构,并且不增发新股,不举借短期借款。
要求:测算实现上述要求所需要的息税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