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受理移送的违规问题过程中,对移送文件要件不齐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完备的,应当退回移送部门 B. 审理应坚持实体审核与程序审查并重,应全面审查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晰完整、核查认定程序是否合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C. 有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或程序违规等问题时,应根据认定事实、证据材料、适用规章、定性及裁量的情况重新审理,作出维持、变更、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处理的决定 D. 在对违规违纪问题出具审理意见时,负责责任认定工作的责任认定部门应当撰写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