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王某和华某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1人奔丧回家,王某料理完丧事,将变卖房屋的1800元钱,连同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1997年夫妻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王某主张买房最后两个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了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是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下来,知道此事后华某坚决反对,但王某却同意,并在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1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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