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1年由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本结构为:职工持股占70% (代表职工) ,高管及骨干20余人占20%,国有法人股10%,请问,如准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由于职工持股会必须清理,拟清理的方式有4种:(1)解散职工持股会,股份由员工以自然人直接持有;(2)将职工持股会的股份转让给职工设立的公司;(3)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公司代持,职工为受益人;(4)利用信托契约由部分职工为其它职工代持(个人信托方式)。请问:(1)如果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被认为变化?(2)如用第一种方式清理,发起人人员是否太多了,会被否决?(3)证监会和发审委对信托方式处理有什么意见?(4)第四种个人信托的方式可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