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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杭州一男子郭某(郭其钰)在一次与他人纠纷中殴打了执勤民警,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郭某因汽车维修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民警对现场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口头传唤郭某等人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然而郭某坚称自己没有犯法,拒绝配合,并以“警车是给犯人坐的”为由拒绝坐警车前往派出所。期间,郭某多次威胁、辱骂执勤民警,在民警多次劝说未果对其强制传唤的过程中,郭某还以拳打脚踹的方式殴打执勤民警,导致两名民警受伤,严重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后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移送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官讯问郭某的过程中,表现出悔意的郭某却始终坚持拒不认罪。原来,郭某的儿子小郭就读于某警校,一直成绩优异且即将毕业。郭某说儿子曾告诉他,警察的招录非常严格,如果父母涉嫌刑事犯罪,将影响小郭的录取,因此郭某才拒不认罪。“是否构成犯罪和认不认罪是两码事,即便你不认罪,如果证据足以指控你构成相关犯罪,依然可以依法起诉、依法判刑。”该案承办检察官向郭某解释:“你儿子是警校生,你更应该设身处地为那些民警想想,如果有一天你儿子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如果他在执勤过程中像这样被人辱骂、被人伤害,你又怎么想?”最终,郭某主动表示认罪认罚,并向执勤民警出具了悔过书,还多次表示希望有机会可以向民警郑重道歉、获得谅解。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联系小郭所在学校,得知小郭一贯表现良好,且已经通过公安院校联考、体能考核,正在考察阶段。小郭的老师也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小郭在学校表现的证明,表示希望不要因为其父亲的一时冲动,使一名优秀警校生尚未开始的未来止步于此。为此,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加紧刑事案件的办理,使小郭的考察程序不被影响。另一方面积极促成被害人和郭某之间达成谅解,郭某家属多次前往派出所向当日的执勤民警转达郭某的歉意。鉴于郭某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执勤民警所在的派出所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愿意对郭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给其一个悔过的机会。综合考虑此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郭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萧山区检察院依法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问:以下表述准确的是:()

A. 本案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法定不起诉
B. 不起诉决定是一种法律上无罪的决定
C. 民警对郭某的强制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D. 郭某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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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A. 对
B. 错

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A. 对
B. 错

某企业2006年末年终结账前“本年利润”账户贷方余额1340万元,本企业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方余额130万元。(12分)要求:(1)按当年净利润10%的比例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按当年净利润5%的比例计算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3)按当年净利润15%的比例计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将有关账户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计算年末未分配利润数额。(“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东方公司2016年税后利润为1800000元,公司董事会决定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500000元(其盈余公积未达注册资本50%)。东方公司现有股末情况如下:A公司占25%,B公司占30%.C公司占10%,D公司占5%,其他占30%。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盈余公积500000元转增资本,并已办妥转增手续。2017年东方公司亏损100000元,决议以盈余公积补亏。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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