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自然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全体合伙人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三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为了增加合伙企业的资金实力,甲、乙、丙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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