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已约定工程造价,但该造价明显低于决算价,承建方如起诉要求按照决算价结算工程价款,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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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别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期延误情况下,监理合同到期,这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是否要计算
利息起算日是按结算提交日算起还是按结算定案日算起?如按提交日算起,真正的工程造价并没有确定吗?如何解释
某村委会,其上级主管部门系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该村委会无财务账户,没有资金使用权,花钱需向管委会申领。2001年度,该村委会新建一厂房(3000平方米)工程,与我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同时还签了一份补充合同,由村委会、管委会及我施工单位三方签订。专门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工程竣工交付一年后,村委会共付我方不到总价的50%。公司多次催要,村委会说管委会不给钱无法依约支付。无奈,公司将
一承包人投标某一工程并中标,但在投标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投标单位承诺创杯工程并签订了承诺书,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承诺创杯工程,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对此也未约定,投标前的承诺书是否有效,这样的约定是否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