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付款方式为D/P6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该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方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货售出后买方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汇票到期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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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至6月份分六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该信用证受益人在1至3月份每月装运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船出运,但由于台风,该批货物延至5月1日才装船,当该公司凭5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该公司曾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通融也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我方有无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权利?为什么?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中方某公司受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货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在承兑交单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商交单。
A. 对
B. 错